(2017)渝0110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罗玉芳与姚代贵,姚代强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芳,姚代先,姚代贵,姚代刚,姚代英,姚代强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86号原告:罗玉芳,女,193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姚代先,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姚代贵,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姚代刚,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姚代英,女,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姚代强,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芳与被告姚代先、姚代贵、姚代刚、姚代英、姚代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罗玉芳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