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保1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莲英、陈晓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莲英,陈晓鹏,丁祖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保18之一号申请人:何莲英,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陈晓鹏,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申请人:丁祖鸿,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津市人,住津市。申请人何莲英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各冻结被申请人陈晓鹏、丁祖鸿银行存款1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裁定各冻结被申请人陈晓鹏、丁祖鸿银行存款10000元,因申请人何莲英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晓鹏及被告申请人丁祖鸿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何莲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福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熊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