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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晓红与冯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晓红,冯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财保15号申请人谢晓红,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申请人冯毅,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冯毅于2017年1月25日在申请人谢晓红处借款15万元,定于2017年2月25日偿还。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拒不偿还。为此,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冯毅在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享有的工程款予以冻结14万元,并提供住房一套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冯毅在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享有的工程款予以冻结14万元;二、对申请人谢晓红与其夫杜某共有的位于通江县住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伏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