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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王孟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王孟孟,张迎迎,陈莹,玄志标,高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9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驻地。负责人:訾敬山,行长。被执行人:王孟孟,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迎迎,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王孟孟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莹,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玄志标,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高春莲,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谷证经字第91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孟孟、张迎迎、陈莹、玄志标、高春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孟孟、张迎迎、陈莹、玄志标、高春莲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