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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景亮与吴玉英、陈石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亮,吴玉英,陈石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526号原告:陈景亮,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土川,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吴玉英,女,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阳西县,现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陈石养,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阳西县,现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陈景亮与被告吴玉英、陈石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景亮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景亮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13元,减半收取计2156.5元。审 判 长  张认友人民陪审员  陈建深人民陪审员  许水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从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