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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贾某诉被告贾1、贾2、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贾1,贾2,张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3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原告贾某,女,汉族。被告贾1,男,汉族。被告贾2,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滑向辉,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贾某诉被告贾1、贾2、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