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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小兵、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兵,王树军,山东翔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兵,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王树军,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山东翔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道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兵与被执行人王树军、山东翔远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小兵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翔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翔远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工农路的土地【证号:(1996)0513239、地号:0513239】使用权。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翔远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丘市南苑路以南的土地【证号:(2000)00192、地号:0819017】使用权。三、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翔远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丘市冢子坡村的土地【证号:(1997)00245地号:01006】使用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士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