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5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袁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袁红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648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法定代表人周伟淦。委托代理人王仁端,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红霞,女,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临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庄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思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