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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4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广宝与肖高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宝,肖高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宝,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全权代表委托单位办理执行程序的一切事务,含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执行和解、带领执行款等所有事务。被执行人:肖高贤,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陈广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鄂竹溪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肖高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销对肖高贤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9)鄂竹溪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肖高贤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连友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李尚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子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