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刑初4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强,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2006年10月1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2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进贤县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谢某找陈某购买毒品。次日,陈某便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强购买毒品,当晚8时许,双方在南昌市二七路火车站附近进行交易,被告人王强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若干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之后陈某将上述毒品交给谢某。同年12月9日,陈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强购买毒品,当晚9时许,双方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徐坊客运站附近进行交易,被告人王强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若干甲基苯丙胺。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王强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谢某、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本院(2013)青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被告人王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王强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强归案后如实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剑人民陪审员 朱兰兰人民陪审员 杨 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汪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