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6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彭玲玲申请李傲菊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玲玲,李傲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彭玲玲被执行人:李傲菊彭玲玲和李傲菊人格权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874号民���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 均 成审判员 李 江 南审判员 ���秦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⑵裁定终结执行;⑶裁定不予执行;⑷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