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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谢法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法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法明,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温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逮捕。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法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会星、代理检察员赵正乐,被告人谢法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谢法明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豫H×××××号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温县中业大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谢法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0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法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法明的供述与辩解、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法明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能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法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慕小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翟文楼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