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骆锦舟与黄清山、刘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锦舟,黄清山,刘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395号原告:骆锦舟,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清山,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刘小英,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骆锦舟与被告黄清山、刘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锦舟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骆锦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明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傅家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