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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骆锦舟与黄清山、刘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锦舟,黄清山,刘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395号原告:骆锦舟,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清山,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刘小英,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骆锦舟与被告黄清山、刘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锦舟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骆锦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明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傅家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