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红丹与景广平、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丹,景广平,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564号原告:李红丹,女,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景广平,男,196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李红,女,195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丹诉被告景广平、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丹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景广平、李红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红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景广平、李红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二、如被告景广平、李红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5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