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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刚与被告沈忠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沈忠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292号原告杨志刚,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满族,锦州发电厂内退职工,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21070219XXXXXXXXXX。被告沈忠和,男,194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锦州市农机局退休职工,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21070219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刚与被告沈忠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刚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杨志刚负担。审判员 常 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婉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