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俞坦胜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俞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城北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8015364。负责人李献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向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崇富,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俞坦胜,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被执行人俞坦胜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俞坦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628.4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支付的规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俞坦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俞坦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发现被执行人俞坦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张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