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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民初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英与方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方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1民初4122号原告:马英,女,汉族,无业,户籍地内蒙古五原县隆兴昌镇。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方小华,女,汉族,无业,户籍地五原县隆兴昌镇。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与被告方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英撤回对被告方小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翠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玉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