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邱孟林诉张才文、刘龙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孟林,张才文,刘龙辉,邱孟林,张才文,刘龙辉,邱孟林,张才文,刘龙辉,邱孟林,张才文,刘龙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316号申请人:邱孟林,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张才文,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刘龙辉,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邱孟林与被申请人张才文、刘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邱孟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才文、刘龙辉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邱孟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才文、刘龙辉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乐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