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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浙江昌丽家居有限公司、济宁凯莱酒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昌丽家居有限公司,济宁凯莱酒店有限公司,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昌丽家居有限公司,驻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大生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598519076W。法定代表人尉岳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金祥,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刚,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凯莱酒店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济宁太白湖新区荷花路1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70800200035778。法定代表人杜留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丽华,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786116709C。法定代表人李川,董事长。上诉人浙江昌丽家居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5181号民事判���;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阿梅审 判 员  王衍琴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翟梦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