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姜海峰与赵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海峰,赵锡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财保8号申请人姜海峰,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向阳里。被申请人赵锡龙,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圣泰鑫宇小区。身份证号:申请人姜海峰与被申请人赵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赵锡龙在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二、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坐落在大石桥市长征街实验里的房屋予以查封。(面积136.51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 玲审判员 田运启审判员 姜晓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齐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