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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姜海峰与赵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海峰,赵锡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财保8号申请人姜海峰,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向阳里。被申请人赵锡龙,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圣泰鑫宇小区。身份证号:申请人姜海峰与被申请人赵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赵锡龙在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二、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坐落在大石桥市长征街实验里的房屋予以查封。(面积136.51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 玲审判员 田运启审判员 姜晓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齐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