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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随州市南郊纺织器材厂、梁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新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随州市南郊纺织器材厂,梁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580号原告无锡市新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胶南村。法定代表人黄志坚,总经理。被告随州市南郊纺织器材厂。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解放路339号。法定代表人梁升龙,厂长。被告梁升龙,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新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南郊纺织器材厂、梁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新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新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无锡市新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靳鹏程人民陪审员  张忠存人民陪审员  谢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良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