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与汪汝河、何来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汪汝河,何来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882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55780541-2。负责人:何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晓明,安徽省怀宁县江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汝河,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何来宝,女,系被告汪汝河妻子,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与被告汪汝河、被告何来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汪汝河、被告何来宝在外务工,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因被告汪汝河、被告何来宝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江 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操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