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峰。被执行人: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文华。被执行人: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星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及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许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巧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