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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3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天津渤海望亚涂料有限公司与霍力东、侯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渤海望亚涂料有限公司,霍力东,侯树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3387-4号原告:天津渤海望亚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旧县村北口。法定代表人:李玉梅,总经理。被告:霍力东,男,1982年9月15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侯树玲,女,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渤海望亚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力东、侯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3387号、338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霍力东、侯树玲的银行存款141816.8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吴津生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路与信美道交口绮华里1号楼2门702的房屋(房地证津字第××号)。现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霍力东、侯树玲的银行存款141816.8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吴津生名下位于天津市××与信美道交口绮华里1号楼2门702的房屋(房地证津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