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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丰凡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丰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03号罪犯赵丰凡,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沙法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丰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6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被告人赵丰凡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7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赵丰凡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丰凡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丰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丰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