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曾素华与被申请人刘晓东、张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素华,刘晓东,张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931号之一申请人:曾素华,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满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被申请人:刘晓东,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浙江省宁波市人,现住滦平县。被申请人:张秋娟,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浙江省宁波市人,现住滦平县。申请人曾素华与被申请人刘晓东、张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素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晓东、张秋娟价值120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曾素华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宝马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曾素华名下的号牌号码为xxx宝马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慧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安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