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民初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曾素华与被申请人刘晓东、张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素华,刘晓东,张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931号之一申请人:曾素华,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满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被申请人:刘晓东,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浙江省宁波市人,现住滦平县。被申请人:张秋娟,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浙江省宁波市人,现住滦平县。申请人曾素华与被申请人刘晓东、张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素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晓东、张秋娟价值120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曾素华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宝马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曾素华名下的号牌号码为xxx宝马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慧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安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