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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智羽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祎乐图文设计中心、南京市金陵中学岱山分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智羽文化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祎乐图文设计中心,南京市金陵中学岱山分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270号原告南京智羽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8509358XX,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2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凉冰,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祎乐图文设计中心,工商注册号320104600397144,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江宁路**号。负责人:戚春喜,1981年4月6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市金陵中学岱山分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01143025977038,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岱山新城梅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敬怀,该学校校长。原告南京智羽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羽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祎乐图文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祎乐)、南京市金陵中学岱山分校(岱山分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智羽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祎乐图文设计中心、南京市金陵中学岱山分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智羽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智羽文化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毛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