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吴冲与曾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冲,曾文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641号原告:吴冲,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曾文才,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吴冲与被告曾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曾文才现下落不明,且案件事实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任忠审 判 员  金国银人民陪审员  张世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