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槟对马新民、王淑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槟,马新民,王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财保39号申请人:李槟,住吉林省桦甸市明。被申请人:马新民,住吉林省桦甸市。被申请人:王淑杰,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新民、王淑杰在中国工商银行桦甸市支行的账户(工资)存款51万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于本院(2017)吉0282民初11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马新民在中国工商银行桦甸市支行的账户(工资)存款51万元(账户名:马新民,账户号:6217230802000151550)。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日至2018年4月日)。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淑杰在中国工商银行桦甸市支行的账户(工资)存款51万元(账户名:王淑杰,账户号:6217230802000151477)。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日至2018年4月日)。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腾云飞审判员 任财良审判员 张 秀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先 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