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335丁燕琴与袁维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燕琴,袁维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335号原告:丁燕琴,女,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袁维新,男,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燕琴与被告袁维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丁燕琴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燕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燕琴负担。审判员 王圣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梦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