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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2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黄泽祥与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祥,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2874号之一原告:黄泽祥,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蒲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高少宾,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郝成,男,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黄泽祥诉被告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原告黄泽祥送达传票,传票载明原告应于2017年4月5日到本院第五审判庭参加诉讼。期至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未到庭的理由。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黄泽祥诉被告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84元,由原告黄泽祥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何蓉丽人民陪审员  张小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