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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林超与陆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超,陆生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233号原告:林超,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陆生生,男,1995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超与被告陆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