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林超与陆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超,陆生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233号原告:林超,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陆生生,男,1995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超与被告陆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