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大连福源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与王自洁、陶仕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福源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王自洁,陶仕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4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福源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臧福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仁东,四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自洁,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陶仕国,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福源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自洁、陶仕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王自洁、陶仕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XX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