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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字8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洪梅与昆明锦华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梅,昆明锦华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字8060号原告:洪梅,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自由职业,住昆明市西山区,被告:昆明锦华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人民西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彭晖。原告洪梅与被告昆明锦华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洪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撤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5元,减半收取计322.50元,由原告洪梅负担。审 判 长  曾凌杰审 判 员  李云会人民陪审员  成绍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屠 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