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初字8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洪梅与昆明锦华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梅,昆明锦华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字8060号原告:洪梅,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自由职业,住昆明市西山区,被告:昆明锦华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人民西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彭晖。原告洪梅与被告昆明锦华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洪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撤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5元,减半收取计322.50元,由原告洪梅负担。审 判 长 曾凌杰审 判 员 李云会人民陪审员 成绍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屠 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