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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泰来县鸿源玻璃材料商店与王国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来县鸿源玻璃材料商店,泰来县鑫鸿运石材厂,王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泰来县鸿源玻璃材料商店,住所地泰来县。法定代表人罗胜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泰来县鑫鸿运石材厂,住所地泰来县。法定代表人王丽丽,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国栋,男,1969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泰来县鸿源玻璃材料商店与泰来县鑫鸿运石材厂、王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来县鸿源玻璃材料商店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泰来县鑫鸿运石材厂、王国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泰来县鸿源玻璃材料商店人民币39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泰来县鑫鸿运石材厂、王国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泰来县鸿源玻璃材料商店也未能提供泰来县鑫鸿运石材厂、王国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9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泰来县鸿源玻璃材料商店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泰来县鑫鸿运石材厂、王国栋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泰来县鑫鸿运石材厂、王国栋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泰来县鸿源玻璃材料商店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泰来县鸿源玻璃材料商店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