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古丈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与田健、向海霞、田家印、张必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丈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田健,向海霞,田家印,张必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6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古丈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法定代表人吴宗华,该行理事长。被执行人田健,男,住古丈县。被执行人向海霞,女,住古丈县。被执行人田家印,男,住古丈县。被执行人张必翠,女,住古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丈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田健、向海霞、田家印、张必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健、向海霞、田家印、张必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再次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龚良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