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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友根与湖南农城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根,湖南农城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401号原告陈友根,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被告湖南农城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易修伏,总经理。原告陈友根诉被告湖南农城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友根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公告费,原告逾期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预交公告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友根自动撤回起诉。审判员  谭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