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友根与湖南农城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根,湖南农城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401号原告陈友根,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被告湖南农城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易修伏,总经理。原告陈友根诉被告湖南农城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友根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公告费,原告逾期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预交公告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友根自动撤回起诉。审判员 谭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