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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李绪茂与公维新、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绪茂,公维新,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963号原告:李绪茂,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奇,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维新,男,汉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县。法定代表人:张立伟,经理。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负责人:朱丽娜,经理。原告李绪茂与被告公维新、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绪茂于2017年3月3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绪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绪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绪茂负担。审判员  崔常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