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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2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669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2669号之一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田野,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南京市栖霞区人,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571元,减半收取计6286元。审 判 长  赵瑾俊代理审判员  房 婷人民陪审员  朱礼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行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