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谭成瑞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成瑞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刑终78号原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成瑞,男,1988年8月7日出生于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14年9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成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7)皖0404刑初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谭成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成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成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成瑞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谭成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谭成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成瑞撤回上诉。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4刑初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永审判员 赵 可审判员 李景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雅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