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黄新化与臧言辉、初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化,臧言辉,初艳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860号原告:黄新化,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臧言辉,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初艳玲,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黄新化与被告臧言辉、初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黄新化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新化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新化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武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