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福利钢窗厂与被告林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福利钢窗厂,林颖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2133号原告:龙江县福利钢窗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法定代表人:许秀臣,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秦非,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林颖,女,195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福利钢窗厂与被告林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江县福利钢窗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龙江县福利钢窗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明辉审判员 闫文新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