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41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11刑初75号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斌,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2015年1月15日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4日因盗窃罪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斌于2017年1月11日22时许,来到抚顺市顺城区某看护班,用手将看护班窗户月牙锁撬开进入室内,盗走该看护班内酷开牌55寸液晶电视一台。经估价鉴定:被盗的酷开牌55寸液晶电视价值人民币1200.00元。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马斌于2017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斌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马斌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斌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纪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泊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