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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叶绪胜与陈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绪胜,陈小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631号原告:叶绪胜,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陈小惠,女,50岁左右,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叶绪胜诉被告陈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叶绪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绪胜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小惠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绪胜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叶绪胜负担。审 判 员  李 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丽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