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叶绪胜与陈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绪胜,陈小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631号原告:叶绪胜,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陈小惠,女,50岁左右,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叶绪胜诉被告陈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叶绪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绪胜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小惠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绪胜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叶绪胜负担。审 判 员 李 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丽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