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张爱芳、王瑞君等与张雪梅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芳,王瑞君,张雪梅,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初19号原告:张爱芳,女,汉族,1957年5月19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原告:王瑞君,女,汉族,1955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雪梅,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生,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银珠大道金碧新城商务楼*楼。住址机构代码证号:71910791-7。法定代表人:张慧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河南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爱芳、王瑞君与被告张雪梅、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张爱芳、王瑞君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芳、王瑞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芳、王瑞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计1553元,由原告张爱芳、王瑞君负担。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张子亚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