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青融公司与丁天龙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天龙,陈青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财保11号申请人: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199号1号楼199-1室。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高海银,青海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蒋艳平,青海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天龙,男,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陈青江,男,汉族,1965年7月30日出生。申请人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天龙所有的位于本市城西区五四西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x室不动产一处和被申请人陈青江所有的位于本市城西区五四西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x室不动产一处予以冻结。青海世全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丁天龙所有的位于本市城西区五四西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x室不动产一处,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陈青江所有的位于本市城西区五四西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x室不动产一处,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3470元,由申请人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马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安文良书 记 员 马丽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