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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山永盛玩具厂有限公司、罗亚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永盛玩具厂有限公司,罗亚三,黄进锋,中山市泰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永盛玩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西山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陈声凯。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坤仪,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丘丽琳,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亚三,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英伟,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进锋,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审被告:中山市泰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艺墅花园3幢1座101号商铺第一卡。法定代表人:方智峰。上诉人中山永盛玩具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亚三、原审被告黄进锋、中山市泰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永盛玩具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永盛玩具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永盛玩具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312元(中山永盛玩具厂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156元,由上诉人中山永盛玩具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玲代理审判员  吴碧英代理审判员  吴合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海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