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余厚义、张贤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厚义,张贤清,江西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912号申请执行人余厚义,男,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张贤清,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江西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贤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余厚义与张贤清、江西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120000元及利息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武审判员 余少宾审判员 杨爱仙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