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1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何田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终 结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何田军,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磨形乡虾塘村*组。被执行人;赵文,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火厂坪派出所零散户26号火厂坪镇星火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田军与被告赵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奇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