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梁彦合、梁丽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彦合,梁丽子,杨二法,杨桃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1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彦合,男,1984年7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执行人:梁丽子,女,198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执行人:杨二法,男,195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执行人:杨桃枝,女,195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7)冀01民终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二法、杨桃枝在银行的存款1387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彦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